欧盟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若干热点问题探讨
--欧洲律师大会综述
2005年10月20日到22日,欧洲律协(Reunion Intermediaire de La Federation des Barreaux D’Europe, FBE)联合了法国律协(National des Avocats,NDV)和国际律协(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Jeunes Avocats, AIJA),在法国马赛联合举办欧洲律师大会。欧洲律师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重点探讨如何规范和协调欧盟各国律师执业的相关以及律师们在执业中遇到的问题。会议盛况空前,本次参加人数多达3500人。围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会议探讨了以下热点问题:
第一、律师专门化执业与一揽子式执业(practice specialized or generalized)
所谓的专门化执业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区分业务类型,专门处理某一方面的案件。所谓的一揽子执业是指不区分类型,所有的案件都加以予以处理。
主张律师执业专门化的代表认为这首先是市场的需求,在2004年FBE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客户最关心律师的执业专长。当时的调查列举出了执业专长、收费透明化、信任关系的缔结、律师个人的受教育背景、经验、法律服务方案本身的完善程度、收费低廉、处理案件速度快等十个项目,由公众站在客户的角度上选择,所列举的项目可以复选。90%以上的客户表示在决定是否委托律师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执业专长。位列第二的是服务质量,达到65%。而且,从1995年开始到现在将近十年的律师收入统计数据也显示出专门化执业的律师平均收入比一揽子执业的要高20%到40%。对这些现象的解读是律师执业的专门化是市场的需求;其次,这也是法律本身复杂化的必然。他们指出法学教育无非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来自法学院的教育,再就是职业化的教育,这可能是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以及律师个人或律师事务所层面上进行的教育。而所有这些知识都是严格区分专业,非常专门化的;再者,作为律师个人也很难在法律的所有方面都是专家,无论是知识储备还是具体执业一定是侧重某些领域。在认可这些理由的前提下,进一步的结论就是律师协会应该进一步强化专门化的正式的培训并对满足一定条件,比如执业达到一定年限或者处理某类案件达到一定数量的律师给予某种资格或证书方面的认定,由此来推动执业的专门化。
奥地利律协的代表就主张律师应该一揽子执业,其列举出的理由如下:首先是仍然是强调市场的需求,但是他对于市场需求的含义有完全不同的解读。当一个案件发生需要律师进行处理的时候,往往需要综合不同的部门法律来进行处理,尤其是作为外行的客户,很难对于案件进行归类;而且,从律师执业的自由,不设立不合理的门槛限制的角度出发,也应该不垄断或者分割市场,应该由律师和客户双向自由选择执业;再有就是在某个专门领域的突出体现与否,应该交给市场去判断,而不是由律师协会或司法部来贴标签。如果由市场来判断,律师在某个方面的特长可以通过他在这一领域中的声誉积累来体现。如果是后者的话,就难免存在如何设定合理标准,由哪个机构来进行判断的问题。
各国的现行规则设计和实践情况两种兼有。有的国家是有专门化的资格认证和要求的,也有国家是完全没有任何限制的。中国曾经有过专门化的要求,比如证券律师,而且不仅仅是对于律师个人的执业资格,而且对于其所在的事务所也有资格限定。后来基于统一和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要求把这些限制都取消了。
第二、律师与公众的沟通,广告亦或告知信息 (information or advertisement)
有的国家,比如瑞士的代表认为律师与公众沟通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限定在将有关信息告知公众的范畴而不应该去做广告。更多国家的代表认为,律师必需以某种方式和公众沟通,瑞士人口很少,全国的律师一共也就3000多人,这样小的市场不具备典型性。其实所谓的告知信息,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是在做广告。
大多数国家的代表认为应该允许律师做广告,只是对于程度和广告的内容应该有一个比较统一的限定。这在欧盟是一个更加突出的问题。因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要求,律师们认为这相当不公平,特别是对于在要求严格的国家执业的律师来说,他们的感受更加强烈。具体来说,应该允许律师做广告但是也应该在以下方面有一些限定:(一)关于软广告。有观点认为应该从规范律师执业的角度来对于软广告加以限定,也有观点行为不必特别从这个角度出发来限定,只要软广告不违反律师法和有关媒体规范的规定就可以;(二)关于律师关于是否可以用客户的名称来宣传自己。持比较宽松态度者表示,应该允许律师在广告或者是自我介绍中使用客户名称,因为这其实是律师对自己既往业绩的回顾,是对客观存在状况的描述;持严格态度的人认为,不能使用客户名称,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存在借用客户的知名度和信誉的问题;折衷态度者则认为,应该遵守双方的协议,如果双方协议没有约定的,可以使用,如果约定了限定条件的,应该遵守该条件;(三)广告的登载媒体是否应该特定化。有观点指出,登载律师广告的媒体应该特定化。因为尽管律师执业活动中有商业诉求,但是律师的执业从来就不应该被简单地认为是为了赢利,其中有重要的因素是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所以和一般的商业广告不能混同,登载律师执业广告的媒体应该特定化,具体有律师的个人网页和律师事务所的网站、律师协会的网站、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纸介媒体;也有观点认为,法律服务在登载广告上和其他的服务行业没有什么区别,不应该再有特别限定;(四)律师及其所受的法学教育称谓之标准化以及对律所和律师个人信息介绍项目的特定化。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律师的非诉市场被法律服务、商务咨询公司等分隔了不少,所以应该严格地进行标准化的宣传介绍。通过对于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本身的标准化设计以期提升形象,区分律师提供的非诉讼服务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非诉讼服务,从而达到保护律师整体的服务市场的目的。这个概念是得到比较广泛的认同的。但是在具体的标准化和特定化落实到项目上的时候又有些差异,这是因为各国对于法律服务本身的划分、法律职业教育的类型等造成的。
第三、执业风险之防范 (control professional risk, prevention and disclosure)
目前律师执业风险凸显,本次会议上对于执业风险的问题关注较多,具体有以下角度:
(一)执业风险的限定问题。有观点主张,律师执业也应该和其他类型的专家提供专门性服务一样,有一个最高责任限定。这样对于律师和客户双方都是公平的。律师可以对于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一个责任预期,客户也可以明确赔偿最高额度,有利于对事情整体进行评估,以便就处理事情的对策有整体性安排。也有观点主张不必对律师执业的问题进行特别限定,关于责任应该是律师和客户在法律服务合同中约定;(二)律师购买的责任保险是否应该向客户披露。有观点行为律师的责任保险是为了保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没有必要向客户披露;也有观点主张,律师的责任保险与在特定情况下与客户的利益有直接关联性,所以应该向客户披露;(三)在防范和控制律师执业风险中律师个人和律师协会分别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有代表介绍本国的情况,指出由律师协会统一为律师购买执业保险就可以了,执业律师个人是否购买保险纯属自愿。因为几乎所有国家都无一例外地要求律师执业必须以成为律师协会的会员为前提;也有观点主张,在律师协会购买了保险的基础上,律师仍然应该根据自身不同的执业领域购买不同的保险。
欧盟成员国大多具有悠久的法治传统,规范律师执业方面的法律也较完备,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形式,欧盟各成员国普遍认可个人执业、普通合伙、有限合伙(LLP)、有限责任公司(LLC)四种形式;对于律师资格的取得、终身法律职业化培训、律师自治团体的地位和作用等中国国内目前比较关注的一些方面,他们也基本上有得到广泛认同的做法,所以并不是本次大会探讨的重点。会议集中关注的是律师执业中更加细节性的问题。除了上文所叙述的这些主要问题外,在讨论中还涉及到律师执业中的反洗钱、律师执业市场的保护等问题。这些探讨对于以指令形式协调各成员国的规范律师执业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很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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