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5日 星期一

若干真实碎片,拼接起来是谎言

9月5日,香港区域法院对涉嫌周正毅案串谋欺骗的六名专业人士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尤其因人注目的是, 顾恺仁、范楚文和黎寿昌这三名资深律师,普遍被选为品格良好,专业水准高,且没有获得非法收益,但是被判多项串谋诈骗和虚假陈述罪名成立。他们是否上诉,后续情况如何,目前不得而知。但是,从一审判决中清晰地显示出,社会不容忍专业人士的不诚实行为。与此同时,凸显的问题是,在红筹上市和借壳上市的过程中,如何理解律师合法、审慎地履行其职责。

一、技术性绕行可以走多远?
本案中,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技术问题之一是,如何理解“具体计划”(specific plan)。按照1993年香港证监会和联交所联合发布的关于借壳上市的通知,如果计划中的注资发生在收购股权后6个月内的,一定要披露。在6到12月内的,监管部门不同工作人员对规则有不同理解,处理方法也有差异,有很大可能性仍然被要求予以披露。鉴于本案所涉的巨大金额,一旦披露,很可能要被要求适用新上市的规则。而就建联通当时的情况以及计划中所注入的资产的情形看,是不可能符合新上市要求的。
作为资深处理融资事务的律师,三位被告都熟知这些规则。从他们的行事手法中可以看出,他们试图精心进行技术性绕性。他们所作的就是,关于注资始终不承认有具体计划。几乎是股民的常识,控股一家现金充裕的公司后,要注入资产和业务;媒体报道,证监会和联交所都有讯问,律师公开的回应是没有具体计划。
在本案庭审中,几位被告都坚持认为,“具体计划”应该是明确执行时间的、确定的、具体的(fixed,concrete,definite)。而在周正毅的借壳事件中,在往来函件上标明时间表供参考,所要注入的具体资产不明确,而且从资产的权属文件上也不属于周所有,注资仅仅是可能性之一,除注资外,还可能有其他方式,有关注资的安排可能有变化等。所以,不披露是合法的。就刻意分解的单个具体行为来看,被告们的主张不无道理。
法官表明的是要把事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一个个真实的碎片,拼接起来是谎言。周在最初即有借款、借壳、注资、套利、还贷的整体策划。三位律师们都或迟或早地从不同环节切入参与进来。而且在整个事件的进程中,设计、提供咨询意见、起草文书、回答咨询等,事实上在明确地规避披露的意图下操作该事件。

二、审慎与否,个人责任个别判断
尽管三位律师最终被判为串通欺诈,但是法官在判决书中说明,每一被告是否诚实审慎地履行其作为专业人士的职责,是单独地就其具体的行为做判断并定性的,不一黑俱黑(do not stand or fall together)。
在此类专业人士涉案的情况下,仍然适用通常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无罪推定仍然是大前提。也就是说,不因为周犯罪,其他相关专业人士也被推定为有罪。对被告不利的推定仅仅适用于基础事实满足证明标准的要求,即无合理怀疑,做此推定是唯一合理的情况。
顾是本案的第七被告,按照情节严重情况排序,顾位列数名被告之末。顾除了掩盖“具体计划”外,还被任命为上海地产的执行董事并作为操控资金的执委会的成员。顾坚持自己作为债权银行的代表,担任执行董事并无不妥。而且,鉴于该上海地产的股权已经质押给了债权银行,顾的主要职责就是看住公司的现金池,确保注入公司的资产有价值,力保公司的股权不贬值。他坚持,自己履行这样的职责,对全体股东都是有利的。
法官采信了专家证言,认为顾身为债权银行的律师同时担任债务人的执行董事,是有利益冲突的。而且,法官还采信了一些证据,其中显示顾担心失去银行这个大客户,小心翼翼地在在职业操守、职责要求和迁就客户之间走钢丝。顾完全意识到并理解周与银行之间的还款安排。所还款项之主要来源是周将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所得,其他来源在于公司从证券市场上增发所得。顾或选择性沉默或对某些事项保密以配合借壳套利还贷计划的实施,所以获罪。

三、借壳、红筹是否还有生路?
借壳上市、红筹上市都与直接上市的耗时、难度高有关,这样操作的基本思路是绕道走。期间复杂的规则设计和技术操作,使得专业人士的作用凸显。但是从1993年这些方式开始出现,到现在几番波折,未来莫测。
就香港的相关规则而言,变化甚微。实体性要求,就是经营和业绩的连续计算上,以实际控制人(群)为基础。这样的理解就给了专业人士的设计以空间。披露上的要求比较严格。这体现出了对投资人理性判断的信任和对市场的尊重。
内地相关的规则变化比较频繁。控制越来越严格。目前,尽管11号文和29号文已经废止,75号仍然有效,在外汇的进出方面仍然受到严格的管制。2006年10号文颁布,对境内居民设立特设目的公司(红筹常用的离岸公司)的融资及返城投资严格管理。此后,红筹业务基本停顿。较近时间在香港上市的,比如恒大、较早点的碧桂园等,都是在06年前完成重组基本架构的。
在目前的市场形势下,很难预测管理层是否会放红筹一条生路。如此说来,专业人士再试图绕道,如果遭遇法官的“整体性”解释,比入罪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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