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中,属于英美法系的香港,法官在庭审时应该是比较被动的,居中裁判,而不是积极纠问。不过,我亲历的若干次庭审,法官都很积极主动发问。我的感受与在内地参加庭审时相差无几。
听资深同事说,以前不是这样的。法官在庭审中积极发问,与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改革有关。为避免案件被拖延,或被双方和/或律师滥用技巧,拖长案件的处理过程,法官更主动。
说两个细节吧。在一起要求退股的纠纷中,原被告双方同意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公司。原告认为,双方同时还达成了协议,即以被告要以评估价格来收购原告的股权。被告一方认为,评估是为了解股权的价值,但是在知道价值后,再谈是直接由被告收购还是由第三方购买。双方辩论的一个技术焦点是,原告主张评估后,即确定了交易价格。被告则主张,评估仅仅说明股权的价值,价值不是价格。value is different from price. 法院问原告律师,对value和price的理解,原告律师语焉不详。法官解释了很多,试图从实体上说服原告的律师。后者没有理由,但是坚持不被说服。如此问答大约用了一个小时后,法官换了思路,试图从程序上解决问题。他指出所有的争点都应该在pleading阶段提出。他问原告律师,如果你认为曾经提出过,指出在哪里,如果没有的话,你可以说明现在是否要求补充提出。但是原告律师仍然坚持纠缠其他问题。庭审继续,集中于其他问题。但是在判决书中明确了这些细节,说明为什么原告的主张没有被支持。
另外一个细节是在一个关于管辖权的内庭聆讯中。一方主张问题争论得很热烈。法官请他解释争点在哪里,为什么可以说是hotly disputed。
关于法官的角色问题,近期最引人关注的,当然是PCCW的上诉审了。该案件的三名法官中的主审法官(类似于内地的审判长)被媒体评论为“包青天上身”。对大股东极为严厉,从道德高度保护小股东利益和社会公平。其中的一个技术性问题是,关于大股东在私有化公司的过程中,收购小股东股票时的出价是否公平合理。双方律师都没有就这个价格问题做深入地调研或举证,但是主审法官自己做了研究,纵向、横向比较了价格,并且将这一结论运用到了案件的审理中。他被一些人大赞为勤力之余,也引发了更多的争议--法官是否该作这些事?
目前这个案件还在上诉中(香港是三审制,一个案件可以上诉两次)。据报告说,期望终审法院厘定清楚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官的角色。这真是个大题目。会继续跟进,看看会是给出怎么样的答案。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