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2日 星期五

关于卷宗的形成:庭审杂感之五

如无特别说明,博文中均指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以前已经说过,这里的民商案件的审理,基本是当事人推动,法官的作用较为被动。(尽管目前庭审中,法官的提问多一些)这一点,集中体现在案件审理前的pleading中。落实在资料上,就是卷宗(TB:Trial Bundle)的形成。我在内地参加庭审,最末一次是大约在03年。现在经历的和当时记忆中的大相径庭。

TB是由一方(一般是原告,但是被告如果主动要求也可以,没有实质性差异)提供出建议目录(proposed index),把希望包括进去的材料的目录整理出来,供对方审阅和提供意见(review&comment。
对方可以同意或要求增、减,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按照目录提交资料。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则将争议中的资料目录及内容提交给法官,请法官决定是否可以包括进去。

一般包括进去的内容有:诉状、答辩状、双方在pleading阶段提及的所有争点(issues)、所有证据材料(如果在证据中有传闻证据(hearsay)的,则需要提出notice,以便对方质疑)。如果需要证人出庭的,要提供证人名单。还有在这一阶段,双方往来的资料,以及法官在处理阶段性的程序性问题所发出的order。

在对目录没有异议的前提下,由原告准备出三(四)份TB,一份自己用,一份交给被告,一份交给法官,一份交给证人席(如有)。

在案件正式审理前,双方的出庭律师(一般是大律师,即counsel,也就是barrister。如果是内庭,chambers hearing,也可以是事务律师,即solicitor)要向对方和法官提交称词opening或是辩论框架(skeleton of argument)。
这些资料中要列明没有争议的部分,有争议的部分,以及各自的主张,和authority,即判例。

TB的形成过程也是证据交换的过程。法官和书记员的参与极为有限。证据资料只要双方没有异议,无需提供原件,法院也不核对。法官集中于对争点的裁判上。律师发挥的作用较大。
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院资源的使用较为集中。
这是个特点,注意,我并不是简单地将其作为优点来看待。这个特点可能起到良好作用,也会引发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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