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天一直在忙着赶写一个东西,没多浏览新闻。今天终于完成了,松了一口气,抽空把这些日子的新闻浏览一遍,看到彭宇案是个热议的话题。
除了从法律适用、举证、证明的采信等法律的角度来看分析这个案件以外,我同意这些说法:发生了这样的偶然事件,对一个正常家庭,无论是老太太还是彭宇,都可能为此倾家荡产。巨大的经济负担压垮了一方的良心。
迫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偶然”事件,无论是老太太自己摔倒或者被他人无意中撞倒,都是不能避免的。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和适当的保险制度,这样的事情不会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
追真求恒 评论:
很赞同此文中的睿智,但如果考作文,此文偏题不及格,因为在巨大的经济负担压垮了一方的良心现在,提出遥遥无期、无望可及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和适当的保险制度”,对压垮了的一方于事何补?
回应 发信 删除 评论时间: 2007-09-09 14:39:07
2007-09-09 15:45:30
井涛 评论:
追真求恒同学:我的这两段文字是两个分析,所说的经济负担压垮良心问题,即是对这个事件本身的分析,也是对这一类事件的一个原因上的分析。而后面的完善保障和保险则是指的社会对这一类型事件应该有的反映。如果完善的话,应该是这些角度。在这个事件的具体语境下所说的社会保障部分,是指医疗保险。不仅仅中国,美国也是,还有其他很多国家医疗保险是个突出问题,一再地探讨和改革。但是在北欧的一些高福利国家,比如英国,这个问题相对而言,解决的比较好。简单地说吧,病人和医院打交道,完全不需要支付费用,我们在国内的那些所谓的挂号费、治疗、诊断、医药等,这里都不需要病人支付。假设此类事件发生在一个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的国家,那么一个人无论是自己摔倒还是被人撞到,都是直接送医院治疗,然后医保基金埋单了,会出现彭宇事件吗?所谓的保险制度,是指的这个观念“补偿不追究过错”。其实这方面,国内的介绍和研究不少。在探讨民事责任的发展的时候,由于保险的介入,归责原则有了很大的改变。在一些法域,已经在尝试把“事件"作为”不幸“对待,不是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探讨因果关系等,而是把这个作为人们遭受的不幸,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在研究这个制度的时候,通常会提到新西兰。我的印象中在那里好像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就在施行了。假如类似彭宇事件发生在有适当的保险制度的国度中,比如说公交为第三者投了意外保险,则这个事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都会由保险公司负责,那么老太太和P对薄公堂的事情也不会发生了。总之,不要奢谈道德。人既是精神的,也是物质的。如果生存环境太严苛,那么不要对一般人的行为有太高的预期。
回应 发信 修改 删除 评论时间: 2007-09-09 15:45:30
2007-09-09 16:16:44
追真求恒 评论:
谢谢井涛先生的回复,从先生的答复里,鄙人更加以为,一个建立中的和谐社会如“偏题”而为所具有的毁灭力无法抵御,但此种“偏题”将先生的这篇小文概括,是毫无疑问的歪怪,先生的答复高明在鄙人所说“遥遥无期、无望可及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和适当的保险制度”用理性和翔实的现实依据说明“遥遥无期、无望可及”这概念是鄙人的认识愚蠢,感谢先生含蓄深刻的教诲。
回应 发信 删除 评论时间: 2007-09-09 16:16:44
2007-09-09 17:54:36
井涛 评论:
追真同学:其实我写的完全是个人的切实体会。此前在上海,我怀孕六个月的时候有一次搭乘地铁,从徐家汇到中山公园,尽管根本不是高峰时段,但是那个挤呀。当时我姐姐和我在一起,她一直试图保护我,但是完全没有办法,她高声喊,这儿有个孕妇,别挤了,求求你们别挤了。我完全不觉得身边的那些人有那个道德水准低,我觉得他们可能都是平常人,也可能就是属于通常的“好人”一类,但是又有什么办法呢?他们需要上下班,需要出行。他们必需在挤得不能再挤的公车里把自己塞进去。在这种情况下,讲什么都没有益处,生存的基本要求压倒一切。我觉得这种状况,迟早会有人出事的。作为个人,我们可以努力地改善自身的生存状态,但是社会中还是有很多人为基本的生存问题而挣扎。我是觉得一个文明社会应该在最基本的方面为公民的生活提供保障。有些是政府的责任,有些制度安排和资源分配应该调整。当然,作为个体做个有道德的好人也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回应 发信 修改 删除 评论时间: 2007-09-09 17:54:36
2007-09-09 17:58:58
井涛 评论:
长期生活在一个没有任何基本保障的社会中,似乎反倒习惯了,凡遇事情,总是从个人角度想,想作为个体应该如何尽最大努力自行解决问题,对于外界无所求。记得很多年前,我第一次出国的时候,当时有点不舒服,当地的一个人说去医院,他还顺口说完全不需要支付费用的。记得我当时有很长时间,一直觉得这是一个玩笑话。怎么可能呢,看病不花钱,怎么可能呢。后来尽管多次出国,一则身体一直都很健康,再者觉得无论如何和医院打交道都很麻烦,所以常常是自己准备一点治疗头痛感冒的常用药,而且也很小心注意,所以没有任何问题。这一次,是准备好了要住院的,比较长时间和医院打交道,作为一个病人具体地体会到了高福利国家所谓的医疗保险和医院的运作。我常常会把国内的情况和这里的状况做对比,想想为什么我们常见的那些问题在这个制度下根本不是问题,因为不可能出现。当然,他们的制度也有他们的问题,但是是与我们所探讨的问题迥然不同的。把这些归纳到一个较抽象层次上,就是政府责任问题,也就是如何为公民提供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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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9 18:24:30
曹鹏 评论:
赞同博主的意见。
处于“危机四伏,充满损害”的时代,完全避免损害不大可能,最多只能减少。另一个问题是,损害如果发生,受害人的损失如何填补?
王泽鉴教授的《侵权行为法》以这样的问题起笔,其思路之开阔是我在其他侵权法著作中不曾看到的。
我们可能太强调侵权责任制度,而忽视了其他的损害补偿措施,忽视了一个损害事故的发生其实是个社会事件,而不仅仅是寻找责任人以及追究其责任。如果为了弥补这方的损失,而导致对方破产、无法生活等等,对社会有什么好处?
所以,看到博主从这个角度讨论彭宇案,也感觉思路不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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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9 18:39:39
追真求恒 评论:
唉,鄙兄前面无理歪谈是不值一驳的,无话可说,无话可说。 僅祝井涛君永远明镜春秋,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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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9 20:30:26
井涛 评论:
其实,社会的变化有时候是很快的。一个阶段看起来似乎是遥远而不可企及的东西,如果一旦从一个正确的轨道上走过来,变化很快就可以看到了。我记得在《阿Q正传》里好像是阿胡还是小D说阿Q真是疯了,自古以来,大家都一直认为天下是皇上的,他却说是我们大家的,真是疯了。这些距离现在也不过就是八十多年。改变会很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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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9 21:00:03
井涛 评论:
曹鹏君:是的,民事责任的特点之一是补偿。所以具体可以从两个层次上看,先是看行为的性质--给行为定性,是否有过错,是否是过失,然后是责任的具体承担--补偿受损失一方。而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探讨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或过失--在彭案中就是是否撞了人,是为了后面接下来的补偿问题找依据。在民事领域中,没有人宣称受损失,没有原告,就没有案件。这是个事实。在这个案件中,如果受伤人的补偿问题已经有了安排,那就不会有后面的复杂探讨了。可以想,就是一个人在上下车的时候撞了他人,可以被宽容、被理解和被接受吗?答案当然是显然的,可以!再想想,让撞了他人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减少此类事件发生吗?我很怀疑,特别在目前公交车的状况下。所以显然,是要探讨补偿问题。
回应 发信 修改 删除 评论时间: 2007-09-09 21:00:03
2007-09-10 00:08:35
荆州国安 评论:
祝井涛君教师节快乐!顺祝法天下各位老师教师节快乐!· 2007-09-10 井涛 回应: 谢谢你,也同样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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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0 10:53:20
yezi 评论:
祝井涛君教师节快乐!· 2007-09-10 井涛 回应: 谢谢!同乐:)
回应 发信 删除 评论时间: 2007-09-10 10:53:20
2007-09-11 15:58:01
思法人 评论:
井涛君好分析!此案的诉讼提起,已是个很需要探讨的社会问题。政府不谋事,或谋事不周,谋事不当,法律人就随之忙乱。当然,假如法律人以忙事为谋利之途,又是另方面的社会问题了。· 2007-09-11 井涛 回应: 赞同您的说法。
回应 发信 删除 评论时间: 2007-09-11 15:58:01
2007-09-12 13:44:22
yoka 评论:
我不大赞同井涛老师的意见。彭案中,据说老太太是有医保的。再说,我们也不能指望医保太多。医保只是事后补救,我们更需要的是事前的预防。我感觉我们的侵权法缺乏威慑力而且也不能完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另外,如果大家都有医保,发生什么事情都不用自己掏腰包,是不是会导致大家都不去遵守注意义务?
回应 发信 删除 评论时间: 2007-09-12 13:44:22
2007-09-13 20:25:54
井涛 评论:
Yoka:我当然不是否认侵权行为法的作用及其存在的意义。我其实是想从一个角度简单诠释“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的问题。
回应 发信 修改 删除 评论时间: 2007-09-13 20:25:54
2007-09-14 09:45:58
九色玫瑰 评论:
我在网上看到一篇评论,说现在车、人自公交车和车站之间狭隘过道穿行是正常现象,所以彭宇应该可预见到有人会和下车的他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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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5 00:26:00
井涛 评论:
九色玫瑰:如果从侵权法的角度出发,是有很多的法律适用技术问题可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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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01 23:22:45
风中的承诺 评论:
见解独到!看后受益匪浅!如果现实中的制度健全完备,也许会让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减少!也会使社会更加文明!· 2007-10-02 井涛 回应: :)社会是需要和谐的,就是看如何一个和谐法。
回应 发信 删除 评论时间: 2007-10-01 23:22:45
2008-01-23 18:12:54
九色玫瑰 评论:
现在该案已经“调解”了,如何调解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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