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几乎有一半时间是在法庭,或是为庭审做准备。注意到在HK庭审的一些细节。
1、关于语言。
HK的官方语言是繁体中文(在此,相对应的口语就是粤语)和英语。
高等法院的工作语言是英文。经过特别许可,也仅提供以中文写成的资料(通常采誓章形势--affirmation),比如在前几周备受关注的PCCW私有化(going private)的上诉审中,法官就特别许可小股东提交中文的资料,表明这是基于案件本身影响面甚广,时间紧,一些基层股东可能不懂英文,如果要求他们用英文,会额外增加负担,而且鉴于小股东的人数众多,法庭的语言官处理起来工作量非常大。
我参加的是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的庭审。在正式审理之前,有一个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叫pretrial review,司法常务官(registera)会经双方的代表同意后,写明所用语言可协商。双方可以在案件排期阶段提出,是否希望双语法官来审理案件。不少法官是双语,但也有很多只是讲英文。简单地说,只懂英文的法官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只懂中文,是不可能成为法官的。
那个案件,在正式开庭审理前,法官和双方的律师协商,用什么语言。大家同意的方式(后来我意识到在区域法院,这个方式很常见)是,opening speech(开庭陈辞),closing speech(结案陈辞),以及judgment(判决书)用英文,庭审过程包括盘问证人用中文。当然,案件所有的书面资料,都是用英文。
在最开始的时候,有个语言官坐在证人席旁边,法官询问证人是否需要翻译,证人回答不需要。然后在接下来的三天里,语言官就再也没有出现过了。
在开庭前做准备的时候,所有非英文的东西,都要附上英文翻译。翻译的过程是这样的,需要翻译的资料先由收集到这资料的一方律师作出自己的翻译本,然后将原件和翻译本送交对方律师审阅,看对方是否有异议。对方要书面回答是否有异议。然后把双方律师对此的看法(无论是否有异议),原件及翻译件,交法庭语言官审阅,最后语言官签字及盖印就可以了。无论双方是否有异议,只要觉得应该,语言官都可以修改任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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